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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也要实名制吗?实名制常见问题看过来!

2017-09-08 次浏览

  今天我们就实名制的具体范围来看看东莞会计培训里大家所遇到的常见问题:

  问题1:法人需要添加入办税员吗?

  小编回答: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第二条中规定了实名的范围: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问题2:公司的财务人员是代理记账公司的,那么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变更为现在的代理记账人员吗?

  小编回答: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第二条中规定了实名的范围: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如果代理公司要代你们公司办理涉税事项是要进行实名认证的。

  问题3:如果法人是外国人,需要护照号登记,能在网厅办理实名制吗?

  小编回答:

  目前对于执护照人员的实名制办理,只是去税务大厅办理。

  问题4:常年在国外的法人,怎么改?不可能本人去大厅实名的怎么办?/法人和财务负责人都是外籍人员,已经办理过实名制,现在护照有变化,是否一定要本人到税务大厅去验证?

  小编回答:

  对于存量用户来说,原来已有的,在税务实名制过程中,如果信息都准确,会自动通过的。

  对于新办企业来说,是去大厅办理实名制。如果法人常年在外,可以通过授权书方式,授权办税人员代办,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问题5:我们企业财务负责人又是办税员,财务负责人认证信息已经通过,还需要再去登记办税员信息吗?

  小编回答:

  需要的,这两个登记并不冲突。你增加了跟财务负责人同名的办税员,还是要通过实名认证。

  问题6:我们公司有出口退税业务的,需要在出口退税信息做变更吗?

  小编回答:

  实名办税仅仅是对办税人员来说的,和具体业务无关。

  问题7:一个办税员可以为多家企业办税吗?

  小编回答:

  实名办税要求经过企业授权的办税人员以本人实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没有限制一个人同时服务多家企业的情况。办税人员由中介服务机构委派的,需要在实名认证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该中介服务机构及代理合同的相关信息。

  问题8:我们企业只是购买发票也要去添加办税人员且实名制吗?

  小编回答:

  是的。购买发票属于“办理涉税事项”范围,办理人员是需要实名制的。

  问题9:公司平时不报税的,也要办理吗?

  小编回答:

  要的。

  问题10:办税员信息修改中有个辅助身份信息,类型下拉框中显示银联卡。这是让我们填自己的银行卡号吗?

  小编回答:

  这个不是必填项,可以选择不填写。

 

代理记账也要实名制吗?实名制常见问题看过来!

 

  新办企业常遇五道涉税问题,快来看看你能答出几题!

  随着“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日益成为社会潮流,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它们在税务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少盲区。本期小编整理了新办企业五道常遇涉税题,看看你答出几题。

  1、新企业是否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现在不需要单独办理了。

  宁波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新办企业统一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新办企业纳税人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企业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1、一般纳税人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3、新办企业如何进行发票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新办企业纳税人,应当携带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时,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簿》、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需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4、新办企业什么时候进行首次纳税申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2015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改革事项。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需要办理零申报。若纳税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1、领用(代开)发票;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3、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4、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5、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5、新办企业有哪些特殊的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代理记账也要实名制吗?实名制常见问题看过来!

 

  缺少发票,怎么做账?财务们快看过来!

  钱付了,对方不给发票,会计怎么做账?

  按理说,我们身为一名非常专业的会计,这些应该根本算不上问题了;可是,现实很残酷,最近我们的专家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提问,事实说明,有不少会计朋友对此拿捏不准。

  就会计处理而言,企业发生了经济业务、产生了经济行为,势必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等的定义及确认,并没有设置必须取得发票这项条件。也就是说,缺少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原因。

  因此,即使没有取得发票,属于企业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支出,均应当进行确认。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但是,如果企业由于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缺少发票,而使用其他发票代替,甚至购买发票等行为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属于支出的异常列支了。即违反了会计准则与职业道德,又涉嫌违反税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呀!

  现实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出于对支出的“节省”,又或者供应商与老板的“面子”问题,不取得发票的情况常有发生。

  例如:花花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栋厂房出租给花花公司,年租金12万元,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未开具发票。花花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年8月

  借:预付账款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万元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2、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用 1万元

  贷:预付账款 1万元

  由此可见,花花公司并没有因为不取得发票而不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各位会计朋友,是不是非常的简单呢,可是,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问题,让各位会计朋友开始怀疑账务处理的正确性、怀疑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账务处理完了,其实就是根据取得发票一致的处理方法。

  接下来,我们来聊聊“怀疑人生”的事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5月31日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如果该日期前,企业无法取得对应支出的发票,则对应的支出需要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也就是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俗称的,调表不调账。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

  ①、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符合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旧可以在取得并通过认证的当期进行抵扣;

  ②、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再进行处理。

  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的,相对应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的本质,我们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而已,会计处理永远是根据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因为存在让人“怀疑人生”的税收法律制度,所以,才会存在一系列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差异性的问题。对两者差异性的完美驾驭,同样是一个好的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体现。做账靠准则、纳税依税法,是我们所有会计及财务人员的不变法则。

  风险提醒:虚开发票仅仅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

  以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听小编一一道来。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这里我们从税法和刑法的角度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税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看了此条觉得,哎呀,那我虚开发票获利50万以元上,最高也就罚50万,那不是还赚了吗?小编只能说他太天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同时,如果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的,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了以上介绍,您对虚开发票该有了全面的了解了吧?千万别再中招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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