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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应该这么做账及进项税抵扣8种凭证、抵扣方式及注意事项

2017-08-30 次浏览

  对于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为了准确地反映资产、负债、成本的需要,基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应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

  实务中由于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会计人员的见解不一致,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聊聊东莞会计培训经常说的存货暂估入库的相关问题:

  一

  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

  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

  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二

  暂估的账务处理

  1、暂估入库

  【案例】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1 000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1 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 170

 

90%的会计人都不知道,“暂估”应该这么做账!

 

  进项税抵扣8种凭证、抵扣方式及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正常情况—先比对后抵扣票面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4、农产品收购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农产品销售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正常情况—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8、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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