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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实例: 以宁巴高速案例谈BOT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2018-05-02 次浏览

  BOT的概念
  
  陈老师东莞会计培训机构指出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概括的来说,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BOT案例-汇恒宁巴高速公路
  
  案例:A市地处西南,该市政府为了修建一条连接省会城市的高速公路,但政府财政财力有限,经咨询专家,决定采取BOT模式进行建设。经过立项、招标、投标、谈判等程序,确定了汇恒路桥集团作为项目的投资方。
  
  2017年10月,双方签订BOT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汇恒路桥集团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高速公路建成后,汇恒路桥集团有权向用户收取通行服务费20年,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按7:3比例进行分配,汇恒路桥集团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占30%,经营管理费用由汇恒路桥集团承担。经营期满后,汇恒路桥集团应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018年1月,汇恒路桥集团投资40亿元,组建了汇恒宁巴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江浙交通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并于2018年3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
  
  BOT的税务处理
  
  根据立项建设人的不同,BOT在税务处理上略有差异。具体是: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汇恒宁巴高速公路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分析:汇恒宁巴项目由汇恒路桥集团投资40亿元组建并运作,是一个典型的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PPP项目。
  
  因此,在建造期间各方的会计税务处理如下:
  
  一、江浙交通公司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建造期间,江浙交通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确认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4.月末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二、汇恒宁巴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税务与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经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配通行费收入。备注:在分配前,需要对通行费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应付账款——地方政府(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经营期内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7.2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在转让阶段,根据规定,应就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但是,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 “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汇恒路桥集团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为0,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因此,也就不会产生转让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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